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职工休假规定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按照职代会提议,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职工可以享受的假期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病假、事假、放射人员假等。
一、法定节假日
(一)休假条件及假期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按国家规定的放假天数进行放假调休。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等,按国家规定的时间放假轮休,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程序
医院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假期,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具体安排每一名职工的休息时间。
(三)待遇
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待遇不变,不影响出勤率。
二、年休假
(一)休假条件及假期
1、职工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免假对象
1、外出进修、脱产学习达一年以上;
2、本年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休假安排
1、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安排。
2、各科室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和职工本人意见,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四)冲销范围
提倡和鼓励职工利用年休假外出参加一般性学术会议,办理参会的程序及相关费用报销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参会人员须到人事科登记备案;职工可申请用年休假冲销病假、事假。
(五)审批权限
1、普通职工请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主管职能部门审批。
2、副科或相当副科请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主管职能部门审批,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3、正科或牵头的副科请假,经主管职能部门同意,分管院领导审批,报请院长批准。
(六)程序
1、职工到人事科领取《职工休假、外出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
2、按审批权限签批。
3、到人事科换取请假回执单。
4、请假回执单交科室考勤员,由科室按要求具体安排休息时间。
(七)待遇
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由科室分配,不影响出勤率。
三、探亲假
(一)休假条件及假期
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含国庆、春节等国家规定的长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满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30天。
(二)免假对象
1、父母户口与职工户口在一起的,不能享受探父母假。
2、在4年中,已婚职工与父母一方团聚在20天以上者的,不再享受4年1次的探父母假。
3、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父母假。
4、职工配偶与父母居住一地,利用探配偶假又可同时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4年1次的探父母假。
5、凡在公休假内能够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三)审批权限
参照年休假审批权限。
(四)程序
领取、填写《职工休假、外出申请表》;按审批权限签批;在人事科换取请假回执单;回执单交科室考勤员;按回执单上确定的时间休假。
(五)待遇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符合规定的部分予以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薪级+护理提高10%)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予以报销。
乘火车的,一律报硬座席位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乘长途汽车的,据实报销;乘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余自理;市内交通费自理。
2、探亲假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但包括双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3、同时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的职工,原则上当年的年休假和探亲假应同时休完,休假天数在探亲假的基础上另加5天。
4、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由科室分配,影响出勤率。
四、婚假
(一)休假条件及假期
1、达到法定年龄(男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的职工,享受婚假3天。
2、再婚或复婚的职工,享受婚假3天。
(二)审批权限
1、普通职工请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主管部门备案,工会审批。
2、中层干部请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主管部门备案,工会审批,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程序
凭结婚证,领取、填写《职工休假、外出申请表》;按审批权限签批;在人事科换取请假回执单;回执单交科室考勤员;按回执单上确定的时间休假,原则上婚假不能留存、不能补办。
(四)待遇
1、婚假期间如遇双休假及其他法定假日,其假期不另增加。
2、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由科室分配,影响出勤率。
五、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假
(一)休假条件及假期
1、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已婚女职工产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外,按本省规定可增加享受产假30天。
2、陪产假
在待产或产假期内,其配偶可享受15天陪产假。
3、计划生育假
(1)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3)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天。
(4)流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哺育假:婴儿未满周岁前,女职工上班期间每天可享有两次共1小时的哺乳假,当天的哺乳时间也可以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假30分钟;哺乳假当天有效,不得累积使用。
(二)审批权限
1、普通职工请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主管部门备案,工会审批。
2、中层干部请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主管部门备案,工会审批,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程序
完善相关手续后,凭疾病诊断证明书在人事科换取请假回执单,回执单交科室考勤员;按回执单上确定的时间休假。
哺育假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并安排。
(四)待遇
1、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及以上和享受哺乳假期内,不得安排上夜班或者延长其劳动时间。
2、如果婴儿因某种原因未与其母生活在一起(即在外地),该女职工不享受哺乳假,也不享受不上夜班的规定。
3、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由科室分配,除哺育假外影响出勤率。
六、丧假
(一)休假条件及假期
职工直系亲属(指生父母、养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给丧假3天。如死者在外地,经批准路途往返时间不计假期内。
(二)审批权限
1、普通职工请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主管部门备案,工会审批。
2、中层干部请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主管部门备案,工会审批,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程序
领取、填写《职工休假、外出申请表》;按审批权限签批;在人事科换取请假回执单;回执单交科室考勤员;按回执单上确定的时间休假。
(四)待遇
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由科室分配,影响出勤率。
七、病假
(一)休假条件及假期
1、职工病假必须由专科主任或医院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据实开具疾病诊断证明,非本院病假证明无效。
2、三天以上的病假必须经医务科审核、盖章/签字。
(二)审批权限
1、当月累计病假在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病假由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审核,主管职能部门批准。
2、当月累计病假在三天以上的,病假由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及主管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3、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的,病假由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及主管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请院长批准。
(三)程序
完善相关手续后,凭疾病诊断证明书在人事科换取请假回执单,回执单交科室考勤员;按回执单上确定的时间休假。
(四)待遇
1、若弄虚作假,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2、未及时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视同旷工。
3、病假按基本工资(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理提高)的5%/天计扣,绩效工资按天数扣减,影响出勤率。
4、若病假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予以发放。
5、年度内累计病假六个月以上的,晋升晋级延迟一年。
八、事假
(一)休假条件及假期
个人已休完当年的相关假期后,因事请准的假。
非直系亲属亡故,可请事假三天;直系亲属患危急重疾病,凭疾病诊断证明、入院通知单,可酌情给事假1-15天;其他情况(应注明详细事由及去向),可酌情批给半天至十五天事假。
(二)审批权限
1、当月累计1天以内事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主管职能部门审批。
2、当月累计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事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主管职能部门审批,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3、当月累计三天以上事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报院长批准。
(三)程序
领取、填写《职工休假、外出申请表》;按审批权限签批;在人事科换取请假回执单;回执单交科室考勤员;按回执单上确定的时间休假。
(四)待遇
1、凡未及时或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超假,按旷工处理;若弄虚作假,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2、事假按月工资额的5%/天计扣,影响出勤率。
3、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则事假期间的养老保险单位负担部分和个人负担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九、放射人员假
(一)休假条件及假期
1、放射科工作人员每年休假二十天。
2、放射治疗工作人员每年休假三十天。
(二)审批权限
参照年休假审批权限。
(三)程序
领取、填写《职工休假、外出申请表》;按审批权限签批;在人事科换取请假回执单;回执单交科室考勤员;按回执单上确定的时间休假。科室要做好统筹安排。
(四)待遇
1、在年度内一次性休完,不得跨年度或分次使用。
2、基本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由科室分配,影响出勤率。
本规定从2019年6月起执行。